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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82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新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大批普通高中学校,学校面貌焕然一新,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稳步提升,为更多的青少年学生提供了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机会,促进了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但是,近年来普通高中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有的地方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盲目攀比,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有的地方超出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的实际需要,将大量资金用于建设校门、广场等附属设施,进行过度装修,导致学校日常运转成本大幅度攀升;有的地方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高额举债建校,通过向学生高收费进行还贷,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等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也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为规范普通高中建设行为,兴办节约型学校,防止豪华建校之风蔓延,保障高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科学规划普通高中的布局和建设,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修订或重新制订本地区普通高中校舍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和经费标准。校园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坚固、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严格普通高中基本建设立项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将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普通高中教育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按管理体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校建设和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坚决纠正通过高额收费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的做法,严格执行关于普通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各地情况逐步减少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正确处理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其他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与普通高中建设的关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一级工作的指导,帮助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化进程和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建设,既要防止布局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又要防止过度调整出现新的学生上学难问题。县城及农村地区高中建设应注意相对均衡,要着力建设好一批合格普通高中,避免将紧张的教育经费集中投向一两所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要遵循教育规律,对超大规模的学校和校园要严格控制。

  五、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其示范性高中建设与评估工作,调整评估指标和重点,强化反映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加大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教师、班额、图书、实验仪器、电教设备等项目的权重,减少不必要的硬件建设要求,引导学校更加重视质量提高和内涵发展,引导学校更加自觉地建设节约、环保、和谐、安全的校园。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金融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办高中建设中贷款、欠债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订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意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更加健康、协调发展。同时,也将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交流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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