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见义勇为的确难能可贵,也是社会稀缺资源,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重奖,以示对这种行为的鼓励,无可厚非。不过,见义勇为奖励是否有必要列入高考加分奖励,值得商榷。
首先,笔者认为,不应该提倡未满18岁的公民见义勇为。因为,他们还没有成年,本身受法律保护,不宜鼓励他们从事危险的事。再者,他们阅历不丰富,对事情的发展没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处置不当,或搭上自己的生命,或事与愿违,把事情弄糟,反而不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尤其在高考加分政策的刺激下,如果有的学生不顾个人能力去逞强,一旦学生失误,家长要追究责任,谁对学生的生命负责?是政府部门,还是学校,抑或是高考加分制度?
其次,在舆论呼吁取消加分政策、促进教育公平的语境下,应该尽可能取消高考加分,包括对见义勇为的加分奖励。同时,见义勇为又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事。再者,即使有的人有见义勇为的好心,却没有见义勇为的身体条件和能力,想见义勇为而不能,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抢了见义勇为的加分机会,对这些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公平来说,加分政策应该是建立在大家都有条件做到、而愿不愿意做的问题上较高低,而不是在其他方面。
再者,见义勇为本来属于社会范畴的概念,应该由成年公民去完成,奖励也应该是社会性质的,不能把一项事关社会公平的问题掺一些“杂质”进来,搅浑水事小,破坏教育公平、引发公平焦虑事大。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加分,重在社会荣誉和必要的物质奖励以及人文关怀。因为见义勇为往往有人受伤,需要大笔医药费,有的人可能落下残废,丧失工作能力,需要社会援助和托底,才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况且,如果学生见义勇为受伤,同样需要社会资助医药费,需要社会奖励,如果高考又加分,等于受到了双重奖励,显然不妥。
学生能够见义勇为,的确难能可贵,但是,不宜提倡,也不宜与高考加分挂起钩来。不能因为见义勇为的社会资源稀缺,就不把教育公平当作一回事,甚至不惜以伤害教育公平来刺激人们见义勇为,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因为,见义勇为的本义是一个人内在的品质需要,而不是功利的,附带上加分奖励以后,又不能区分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功利性,导致见义勇为这种社会品质被“掺水”,岂不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