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实际上是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步调尚有不一致之处,这在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中有一定的体现。
例如,现行《会计法》中对会计工作涉及到的诸多新领域,如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政府会计等,尚没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规定;而在会计工作中,权责相匹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的定义、会计业务外包等已有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另外,就《会计法》本身而言,赔偿机制、与《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以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方面,也亟需通过法律条文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另外,《注册会计师法》于近日有过一次顺应与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应急性修订,但其中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并未涉及。其中,最值得期待的法律如何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位作用、拓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加快推广合伙制和合伙文化等内容均未涉及。而且,无论是《会计法》还是《注册会计师法》,在权责匹配相关内容的修改力度上也需要进一步落实。其中,与责任相关的诸如法律责任的设定和评价、违法后的处罚措施等诸多内容的规范,更是重中之重。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目前已经对部分准则和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注册会计师法》核心内容的修订早已提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会计法》的再次修订工作也已经正式“破土动工”,“依法治国”要求下的修法进程已经开始提速。
与此同时,在法律之下还有很多的规章制度也需进一步进行完善。比如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实际上,财务工作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愈加突出,同时,在我国大力升级企业现代化治理结构的当下,总会计师的角色、职权都需要与现今的企业发展形势相吻合,总会计师在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在《总会计师条例》中得到体现。除此之外,全球会计准则趋同、管理会计的发展、财务核算精细化等诸多外部环境的压力,也需要我国对相应的会计准则制度加以更加深刻的变革。
“依法治国”的前提与核心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关键和保障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此,无论是填补法律尚未涉及到的空白区域,还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中已经涉及到的诸多内容,或是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和违法成本的规范,这些工作的进程都亟需进一步加快,如此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更好地规范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