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职责,将闽台职教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与内地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本省设立闽台职教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明确了从台湾引进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待遇问题,如“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引进到职业教育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受聘于相关部门任职,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指数的限制”等。
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台胞)工委在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条例草案可鼓励台企参与办学,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职教办学的条款,引进台湾职教管理模式等,支持台湾职业院校在本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内组建二级学院,并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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