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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互联网金融敲定五大监管框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截至9月末,我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9家,前三季度共发生支付金额24.1万亿元;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
    截至9月末,我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9家,前三季度共发生支付金额24.1万亿元;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元。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我们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昨日召开的“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透露。他对一些社会上所渲染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革命”、将会“颠覆现有金融业”等论调进行了驳斥,认为这些论调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有害而无利。

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9家,前三季度共发生支付金额24.1万亿元;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元,全国范围内活跃的股权众筹平台超过20余家。

潘功胜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在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设计上,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冷静观察新的金融业态,要在明确底线的基础上,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要在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业务模式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风险实质,分类进行强度不等的监管。

二是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套利。不论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就应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发监管套利。从业机构将线下业务搬到线上的,要在当前金融监管框架内,按照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进行监管。

三是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强度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率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积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监管容忍度、强化监管刚性,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行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建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平台,推动支付清算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自律在行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管与自律的协同和均衡。

四是需要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金融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宏观、战略层面的研究,鼓励从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建立管理层与业界和社会公众的良好沟通和互动机制,有利于找到“最大公约数”,有利于达成共识,有利于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

五是要坚守业务底线,合规经营,谨慎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边界,否则业务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比如,在网络借贷领域,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 财会 考会计 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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