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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举措保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3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
  为进一步完善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育两委对《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

一是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二是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三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民办培训机构校舍实行公证制度。

四是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是民办培训机构按其办学地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民办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六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自主设置专业和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适当教材。

七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其中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不得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是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照规定的主要职责开展工作。

九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

十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较新型号的计算机。


十一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十二是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财务管理。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十三是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训中心、培训学校或进修、专修学校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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