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
《办法》称,高等学校和省属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收费标准则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严格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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