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英语  课程  MBA  管理  培训  平面设计  出国留学  电脑  教育  海外留学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页 » 新闻 » 行业新闻 » 正文

挖学网小编:公民意识教育如何对接新课标(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0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  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内涵公共精神,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主观
   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共精神,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它事关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文明面貌如何,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成熟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由这个国家国民的公共精神表现出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共生活也愈发丰富多彩,人们生活的公共性质也愈发明显,公共目标和公共价值的意义日益彰显,公共精神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精神品质。对中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内容应该包括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教育、公共责任意识教育和公共参与精神的教育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基本意识。公民主体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并具有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翁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公民监督意识,是指用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公民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规则)意识,即依据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的意识。

新课程标准对公民教育的要求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将“总目标”中的“好公民”修改为“合格公民”,降低了培养要求,更符合教育实际。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目标内容。在“能力”目标中,明确提出了“逐步掌握交往与沟通的技能,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法”的目标内容。

在《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的“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知道责任的社会基础,体会承担责任的意义,懂得承担责任可能需要付出代价,知道不承担责任的后果,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益活动,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有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等等。同时,《标准(2011年版)》围绕公民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活动建议,比如,“尝试分析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不同责任,就‘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进行一次主题讨论”、“考察社区内残障人群在生活上的主要困难,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组织一次志愿者活动,在社区内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服务”等。
 
 
[ 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留下你的真实点评

 
 
 
资讯排行榜
推荐图文
 
网站主页 | 人才招聘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版权隐私 | 分站加盟 | 线下汇款 | 会员升级 | 网站地图 | 帮助手册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