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教育的手段过于强制性
有人断言,在当今道德滑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应该走道德立法的道路,即先将道德变成法律规则,然后强制人们去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化”。这种看法除了隐含着一种法律优越论外,明显忽略了道德的特殊性。
道德与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的手段。道德规范是非制度化的、非强制性的、非外在化的一种特殊的规范。道德规范的特殊性,就是在于它是柔性的,是一种软约束,重在教化,重在价值范导。法律是刚性的,一种硬约束,重在制裁,是“非得如此”的规范。如果说法律是以“必须怎样”为调解尺度,那么道德是以“应该怎样”为调解尺度。这是道德作为一种律则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如果忽略道德与法律边界,就会把道德视为外在于人的强制规定和外在规范,道德条目就会成为僵死而冰冷的理性法则,成为与人的生命活动相对抗的道德玄谈,成了哲学上抽象而体面的思辨表达,失去亲和力、感召力、感染力。那些条目和规范那样的生硬,那样的高高在上,有如身外之物和天外来客。这样的道德条目既不能与现实生活的日新月异构成有效的对接,也不能对社会的伦理期待做出对等的回应,从而使得它完全没有能力化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以道德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去强制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恶果,它将使人丧失自己作为道德选择的资格,使道德本身变得虚伪,最重要的是:它彻底否定了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因而也否定了一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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