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是一名中学教师,个人坚决反对体罚学生。但是有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那就是现在的学生不好管,家长中又有不少一味袒护孩子的情况,导致许多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更不敢惩戒了,因为害怕被说成是体罚学生。请问,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我们应该怎么区分体罚和惩戒?如果要实施惩戒,又该具体怎么做才不至于成为体罚?
专家: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但同时,教师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如何正确运用惩戒权,在于实施惩戒和体罚时“度”的把握。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有关教育研究也表明,惩罚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为了更好地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限,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惩戒目的要正当明确。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惩戒重在“戒”,体罚重在“罚”,二者有天壤之别。“戒”意味“惩治过错,警戒未来”,“罚”意味“损害身心健康,处罚违规行为”,这就要求教师的惩戒目的明确而正当,并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预期教育目的。
惩戒手段必要且侵害性最小。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它与说服教育一起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作用于受教育对象。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惩戒手段与惩戒事由要保持均衡。换言之,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教师应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等多种因素,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教育手段。
惩戒过程要公开公正。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应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惩戒对象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力求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和公正,并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广大学生群体的认同和道德支持,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燕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