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为农村造就更多高素质骨干教师
日期:2012-03-30 18:54  点击:1159

  教育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负责人。

  记者:“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以来效果如何?

  答:“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简称“硕师计划”)于2004年启动实施。这是通过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计划”等政策导向,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服务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创新教师培养模式、造就大批高层次高素质骨干教师的重要举措。截至2009年,全国共有4400多名“硕师计划”研究生赴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学任教。

  “硕师计划”的实施,为贫困地区学校输送了一批优秀本科毕业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学教师缺乏的矛盾。而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这一举措,又拓宽了大学生就业渠道,同时创新了农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提高了农村教师学历层次。

  记者:“硕师计划”的培养和服务方式是什么?

  答:“硕师计划”是从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中,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并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约聘为编制内正式教师。

  “硕师计划”研究生先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三年,边工作、边学习,通过现代远程教育、寒暑假集中面授等方式学习研究生基础课程。再到高校脱产集中一年学习核心课程,并完成教育硕士论文答辩,毕业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记者:2010年“硕师计划”有什么新的政策调整?

  答: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一是服务范围由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到所有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由中西部21个省份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二是培养方式由“3+1+1”五年制改为“3+1”四年制。三是结合“特岗计划”,采取两种方式: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并同时应聘为特岗教师,先到设岗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务三年,并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一年,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三年聘期内年度(或绩效)考核至少一年优秀并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表现突出的特岗教师,经任教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培养学校单独考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四是参加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由58所增加至86所,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由30所增加至73所。

  记者:2010年“硕师计划”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答:为保证向农村学校输送高质量师资,“硕师计划”严格按照下达推免名额、报名推荐、复试录取和培训派遣等程序进行。

  首先,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培养学校和推荐学校商定2010年“硕师计划”硕士生培养计划,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根据各地需求下达“硕师计划”硕士生推免名额,计划单列,不得挪用。2010年实施“硕师计划”县(包括实施“特岗计划”的设岗县)、学校名单及拟聘教师人数、专业要求等相关信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9年10月12日前通知推荐学校,推荐学校公布“硕师计划”研究生报名办法和实施“硕师计划”县、学校名单及拟聘教师人数、专业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拔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并张榜公示。

  2009年10月25日前,经学校推荐并被省级招办确认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进行网上报名,11月10日至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2009年10月25日之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学校与“硕师计划”研究生的供需见面会,按照正式教师聘用或特岗教师录用程序进行考核和面试,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培养学校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的考生进行复试(含面试),通过复试的考生取得“硕师计划”研究生录取资格;对不符合培养学校要求的考生,可不予录取,《教师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继续执行。若未被签约录取的,可于2009年10月25日-31日重新填报统考志愿。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集中组织“硕师计划”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硕师计划”研究生要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经过岗前培训后申请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于2010年8月前按有关规定到任教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年度考核的“硕师计划”研究生,于2013年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并入学。任教未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硕师计划”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其他“硕师计划”研究生,户口、档案转至培养学校。

  记者:“硕师计划”研究生享有哪些待遇和保障?

  答:“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免缴学费,培养经费由培养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内安排,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

  在3年服务期内,“硕师计划”研究生的待遇按照在职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执行。其中聘为特岗教师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3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3年服务期满后与当地教育部门续签教师聘用合同的“硕师计划”研究生,脱产学习一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执行。

  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记者 苏婷)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9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 张珏瑛)

关于网站  |  普通版  |  触屏版  |  网页版
11/25 19:17
首页 刷新 顶部